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什么部门起草的? 由谁公布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二月正式启动,2000年4月完成。 这部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正式公布的。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 自何时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条款(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是什么?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 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1.书法艺术作品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可以。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2. 1985年以来我国制定和公布了哪些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1)1985年12月27日,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国家教育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简称广电部)联合发布了《普通话异读词审者音表》。 (2)1988年1月26日,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3)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4)1988年7月1日,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公布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5)1990年3月22日,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 (6)1997年4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 (7)2001年12月1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了《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 13.近年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哪些关于用语用字的规定? (1)1987年1月1日,国家语委、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中宣部出版局公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2)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1987年4月 1日,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关于 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委发布了《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6)1992年7月7日,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7)1992年7月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定》。 14. 推广普通话有何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6)《扫除文盲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7)《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15.《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是何时发布的? 它适用于哪些范围?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于2001年12月19日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普通话书面语,包括语文教学、新闻出版、辞书编纂、信息处理等方面。 16.《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整理异形词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整理异形词的主要原则有三个,即:通用性原则、理据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 17.近年湖北省出台了哪些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重要政策? 为全面推进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湖北省推广普通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1998年以来,湖北省出台了几项重要政策。 (1)1998年4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将说普通话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年龄在50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在会议用语、接待来访、对外联系等公务活动中都要使用普通话,领导干部更要带头说普通话。 (2)1998年4月10日,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语委发出《关于窗口服务行业招收新职工普通话有关要求的通知》,提出对窗口服务行业新招收职工,全部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要求。 (3)1998年4月28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委发出《关于在教育督导评估中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在教育督导评估过程中,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通过教育督导手段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 (4)1998年4月28日,省教委、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教师使用普通话若干要求的通知》,对提高教师普通话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从1999年起,学校新增、调入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的等级标准。 (5)2000年3月17日,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将提高教师语言文字水平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出了将语言文字培训列人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从2000年至2002年,所有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师均需必修普通话知识与训练课、必修规范字知识与训练课,并通过相应的考查等规定。 (6)2001年1月3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及窗口服务行业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党政机关干部和窗口服务行业职工经过培训后,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要求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从2000年开始,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和窗口服务行业普通话培训、测试、达标工作。 (7)2001年6月18日,省语委、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21世纪初我省语言文字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对师生普通话的要求。 这几项政策出台以来,对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